2006年8月3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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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份检察建议催生维权制度
李翔 缪建胜

  本报讯  犯罪嫌疑人进了看守所,其随身携带的非涉案财物该如何去妥善的保管呢?日前,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监所科的检察官们在看守所进行例行检查时,接到10几名犯罪嫌疑人的反映,称他们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被存放在办案单位,而经办人员没有开具任何收据或清单。
  面对这一情况,监所科的干警立即行动起来,经调查,犯罪嫌疑人所反映的情况的确存在。由于诉讼过程需要一段时间,又没有收条等凭据,遇到承办人工作调动等原因时,就会造成当事人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,缺乏依据。今年6月,就曾因经办人员工作调动,致使在押人员雷某的一只手机不知去向,后经多方查找才得以寻回。
  鉴于此,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向瑞安市公安局发送了“关于非涉案扣押财物管理”的检察建议,要求其完善扣押、暂存在押人员的物品管理制度。该建议受到瑞安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,并立即出台了《暂存保管违法犯罪嫌疑人非涉案随身物品暂行规定》,对非涉案财物的登记、保管、领取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。如当面点清财物、填写一式3份《财物保管登记表》,一份存根,一份交当事人,一份随物品存放。